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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及流程

发布时间: 2016-02-14 14:04:38来源:会计网
  长沙市公积金提取有条件
  (一)租房满半年才可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
  《通知》规定,职工本人(已婚的包括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汇缴额的50%。
  解读:据了解,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外,还需租房满半年。也就是说,自签订租房合同起,半年后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不满半年不得提取。
  (二)仅第一、二套房才能以购房或还贷的名义提取公积金
  《通知》强调,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签订购房合同1年内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职工正常结清或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自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结清之日至上次提取时间内(不超过24个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解读:以上规定针对的是购买的第一、二套自住房,购买第三套自住房时则不能以购房和还贷的名义提取公积金。
  “如果已经是购买第三套或以上自住房,则只能离职或退休的时候提取长沙市住房公积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称,离职提取公积金也是有条件的。如果非长沙市(包含望浏宁)本地户口的,离职后就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而长沙市(包含望浏宁)本地的城镇户口需要在离职两年后才能申请提取公积金,非城镇户口则在离职后即可申请提取。
  (三)需本人或配偶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才可提取公积金
  《通知》还提到,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1年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
  解读:《通知》中所提到的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必须此住房实在本人或配偶名下。如果是父母或他人的自住房,则符合申请提取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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