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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不动产登记的详细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2016-02-01 17:03:26来源:无锡e房网
  1、什么是不动产?
  答: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而言的,都属于“物”的范畴,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能否人为地移动,能够移动的被称为动产,不能移动的被称为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最核心的不动产就是土地。
  2、可以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有哪些?
  答: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抵押权等。
  3、不动产登记能给大家带来什么便利?
  不动产登记最大的特点就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便民利民。市区从12月28日起,进入不动产登记时代,权利人只需准备一次材料、前往一个窗口、填写一次表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可以一次性申领到不动产权证书,减少了办事群众在不同部门、不同窗口之间周折往返的劳顿。同时,对于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切实减轻申请负担。此外在登记的收费上,预计也会进一步降低,减轻权利人的支出。
  其次,不动产登记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分散登记时,权利人进行不动产登记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和精力。具体而言,如果权利人同时拥有多个不动产权利,需要搞清楚每种不动产权利归哪个部门管理,具体有哪些登记程序,然后要到不同的部门分别办理,重复交纳登记费用,在增加不便的同时,耗费了权利人的时间成本和费用,也给行政机关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统一登记后,这一问题将会得到很好地解决。
  最后,不动产登记能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以前的分散登记很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的重登、漏登现象,造成登记错误,还会出现房地分别抵押、分别转让等不利于交易安全的问题。统一登记后,就可以减少甚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更好地理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更有效地实现土地和房屋权利的协调,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同时,统一登记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此外,不动产登记也将维护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将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统一登记,为显化农民财产权、推动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等起到积极作用。
  4、不动产登记怎么办理?
  答:办理程序与原来的房屋登记或土地登记程序基本一致,具体办理步骤是这样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书面出具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按规定时间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一站式服务,最大程度便民利民。
  5、12月28日起,我市哪些地方可以开展不动产登记?

  6、如果市民对不动产登记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问有哪些咨询方式?
  答:市民朋友如需了解更为详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的信息,我们将提供现场咨询、电话咨询以及网络咨询3种不同咨询方式。我们会在16个服务网点放置服务指南,并有专业的引导人员帮助大家选择合适的办理方式。
  也欢迎拨打咨询电话:
  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0510-82715396(不动产登记窗口)
  同时,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开了申请登记的材料目录,欢迎广大市民朋友上网查询。
  7、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特殊登记类型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8、统一登记在登记程序方面如何体现便民?
  答:一是依申请原则,尊重申请人自己的意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二是简化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要求统一登记窗口受理后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状态;三是减轻申请负担,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9、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市民手中原有的证书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换证?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不会影响权利人手中现有的各类产权证书的效力。条例实施前,原来各登记部门已经依法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条例实施后,无论是继续颁发的旧版证书,还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都同时有效。新版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新版证书启用后,新旧证书的交替遵循两大原则,一是“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二是“自愿申请”原则,不会强制权利人更换证书,不会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10、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对房价有什么影响?
  答:不动产登记有两个功能,一是权利的公示,二是为政府的不动产管理和税收提供基础信息。《条例》不是单纯针对房地产行业制定的,要解决的也不是现在房地产市场上的问题,登记本身不会对市场的供求关系产生影响。房价的走势取决于房地产市场供应与需求的平衡关系。
  11、不动产登记是否意味着开征房产税?
  答: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只是为征收房产税打下了信息基础,但不成为开征房产税的理由。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房地产税征收将主要取决于立法进程,取决于取得改革共识、减少阻力、协调关系的进程。不会一蹴而就,但会在预期轨道上前行。技术条件并非房地产税征收不可逾越的障碍,更重要的是让这一税种的征收有理有据。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不只是房屋,也包括农地、耕地、河流、海域。何时出台房产税目前还没有时间表。目前,房产税的征收全国范围内仅在上海重庆试点。例如: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适用税率暂定为0.6%。重庆版房产税的三个征收主体为: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如此一来,大家基本上可以了解未来的房地产税将是怎么样。从目前情况来看,未来的房地产税应该是大多数人都能交得起的。也正是因为有房地产税的存在,未来不住人的房子会变得越来越少。
  12、对大部分购房者而言是否会面临高额的税费?
  答:目前房产市场交易税费有明确的规定,税费政策暂时没有变动,对于购房者而言,负担不会增加。今后房产税的征收与交易税费的改革有待政策的明朗。
  13、手上有数套房产的业主该如何取舍?
  答:目前国家房产税政策尚未出台,对于坐拥房产几套的业主,如何取舍主要取决于业主对市场的判断和对投资的偏好,建议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规划权衡收益。
  1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能否反腐败?
  答: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设立的目的、意义,并不直接指向反腐败,但它可以和反腐败形成良好的对接。只有顺利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工作,配以其他领域的改革,才能为反腐败这一不动产登记衍生功能的实现提供可能。
  15、请问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小产权房怎么处理?
  答:小产权房不登记也不发证。因为要登记必须合法,小产权房不合法。不动产登记是按物权法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动,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东西。所以"小产权房"不予以登记,更不能通过合法登记“漂白”。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不完善的房屋。其产权证不是有权机关颁发,而是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
  16、不动产登记是否公开?
  答:不动产登记是对产权的一种保护,登记的信息是否向社会公开,尊重公众意愿,不愿公开就不公开,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制度建设,是同时满足保护财产权和公民隐私权的需要的,有合理确定查询的范围,根据查询主体和查询目的设置合理的界限。
  17、不动产登记推行难点在哪里?
  答:此前,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的职能,散落于十多个部门。要整合好过去分散在多部门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还需要一段磨合时间和各项整合工作的同步开展。
  18、我国本来有一套不动产登记体制,为什么要强调“统一登记”?
  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不动产分散登记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要求。分散登记直接导致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低,不动产多头管理、职能重叠、重复登记的问题,不利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9、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如何体现方便群众、方便企业?
  答:分散登记时,在农村,当事人就要分别到4个不同的部门办理不同证件:住房要到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承包的土地要到农业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栽种的树木要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在城市,当事人最少也要办两个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各种证书繁多,不仅增加了群众办证的不便,而且增加了其时间、金钱成本。统一登记之后,在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的基础上,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证和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办证环节,可以让当事人少跑路,大大减轻群众负担,方便企业和群众。
  20、不动产统一登记将给我们生活带来哪些深远影响?
  答:一个人在全国共有几套房,能否实现便捷联网查询?对不起,目前还办不到。转让房屋,能否不用土地、住房部门两头跑,一下就办好?不好意思,现在大多数地方还实现不了。同一块地,国土部门认定是园地,林业部门认定是林地,征地补偿时发生纠纷怎么办?很遗憾,眼下只能各说各的理,最终裁决只能上法庭。急着用钱,到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银行能否迅速了解你的房、地状态?真抱歉,房、地当下是分别登记,两个部门管理,只能分头查询,必须等上很长时间才能有结果。类似场景,几乎每天都在我们的生活中上演着,而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源就在于不动产登记方式不合理。综合上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开展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
  21、不动产登记发的证和目前的和房产证有啥区别?
  答:国家公布了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与《条例》正式同步启用。从名称就可以看出,不动产权证书和之前的房产证是截然不同的,房产证仅仅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而权利人享有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例如土地使用权、林地权、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是需要另行申请登记的。也就是说,不动产的概念广泛,我们可以将房产,或者说房地产,都认为是不动产的一种,而不动产则是包含了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诸多定着物的。不动产权证书不但可以取代并覆盖房产证,而且上面还会根据申请来记载权利人的土地、林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渔业养殖、海域等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实行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有效解决以往分散发证导致的多头管理、效率底下、重复登记等问题,能够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2、百姓担心的信息泄露问题,有什么保障措施?哪些单位有权查询?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并非指无限制的随意查询,更非将个人登记信息毫无遮拦地向社会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我们会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处理,并通过建立一系列登记信息保密制度对登记机构、登记人员、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约束,明确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信息保密义务和责任。百姓不必担心所登记的信息泄露,我们登记机关原来在发放土地证、房产证所收集的信息,是有严格的保密规定,在以后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我们将始终对登记信息严格管理,严防泄露。
  此外,依据有关法律,我们对登记信息的查询主体和信息使用范围也有明确地规定和限制,查询主体主要为两类:一是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二是有关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等;查询主体申请查询必须说明查询目的,且只能将获得的登记信息用于查询目的,具体的查询目的包括遗失补证、诉讼取证、公证仲裁、房产调查等,申请人应当按照查询目的对获取的登记资料进行利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滥用,不得随意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信息使用范围,《条例》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另外,《条例》还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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